捐血者健康標準 中華民國95年3月15日衛署醫字第0950207650號令發布
第 一 條
本標準依血液製劑條例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。
捐血者須符合下列條件,始得捐血:
附表:捐血者健康篩檢項目
捐血人服務專線:0800-099-519(周一~周五 早上8:00~12:00/下午13:00~17:00) 會本部總機:(02)2351-1600 地址:100231 台北市中正區南海路3號3樓 客服信箱:blood@blood.org.tw 建議用IE 7.0以上版本及1024 X 768 之解析度觀看本網站 Copyrights© 2011 Taiwan Blood Services Foundation. All rights reserved 網站為醫療財團法人台灣血液基金會版權所有,未經允許,不得以任何形式複製和採用。